暫時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暫字,109年度,8號
TNDV,109,司家暫,8,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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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暫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王OO 
代 理 人 裘佩恩律師、蘇泓達律師、莊佳蓉律師
相 對 人 林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 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 事事件法第85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故法院為暫時處 分,需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 急狀況,為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始得 為之。故法院如尚未受理家事非訟事件,因無本案請求存在 ,自無從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暫時處分(民國109年5月1日繫 屬本院),然並未提起何家事非訟事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 當事人查詢索引卡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 聲請,顯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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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