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041號
TNDV,109,司促,8041,2020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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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41號
債 權 人 李世根 
債 務 人 林振鴻 

一、債務人林振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元,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聲請
  對債務人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海佃加油站核發支付
  命令,並無提出對於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海佃加油
  站債權證明文件,本院遂於民國109年5月5日通知債權人於
  7日內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海佃加油站之請求權存在,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實
  質補正。綜上,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對於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海佃加油站之聲請,應予駁回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有不服,應自收受本支付命令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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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海佃加油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