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401號
TNDV,109,司促,12401,2020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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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0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麗芬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遭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 ,將其戶籍地址自債權人所陳報之送達處所「臺南市○○區 ○○街000巷00號3樓之1」遷出,並設籍於臺南市永康戶政 事務所永康辦公處,是債務人顯已非居住於上開地址,且現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則依 前開說明,本件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之情形,是本件聲請即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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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