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72號
債 權 人 王慶仁
債 務 人 蔡工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陸拾陸萬元②陸拾伍萬元③
壹佰萬元④壹佰萬元⑤壹佰萬元⑥壹佰萬元,及自民國①一
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②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③一百零
九年三月五日④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⑤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
⑥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
133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如
附表所示支票6紙,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而其中附表編號2、3、6之支票,其提示日
(即退票日)分別為民國109年2月12日、109年3月5日、109
年3月16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3紙支票得請求之利息
,即應分別自前述提示日起算。本件債權人就此3紙支票之
利息請求,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
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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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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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票 面 金 額│ 票據號碼 │發 票 日│退 票 日│
│ │ │ (新臺幣) │ │ │ (即提示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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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蔡工旭│ 660,000元│ FA2518782│108年12月24日 │108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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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蔡工旭│ 650,000元│ NN6269973│109年1月23日 │109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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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蔡工旭│ 1,000,000元│ NN6269983│109年2月20日 │109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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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蔡工旭│ 1,000,000元│ NN6269984│109年3月5日 │109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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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蔡工旭│ 1,000,000元│ NN0383601│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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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蔡工旭│ 1,000,000元│ NN0383602│109年3月15日 │109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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