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372號
TNDV,109,司促,12372,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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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72號
債 權 人 王慶仁 
債 務 人 蔡工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陸拾陸萬元②陸拾伍萬元③
  壹佰萬元④壹佰萬元⑤壹佰萬元⑥壹佰萬元,及自民國①一
  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②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③一百零
  九年三月五日④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⑤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
  ⑥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
  133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如
  附表所示支票6紙,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而其中附表編號2、3、6之支票,其提示日
  (即退票日)分別為民國109年2月12日、109年3月5日、109
  年3月16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3紙支票得請求之利息
  ,即應分別自前述提示日起算。本件債權人就此3紙支票之
  利息請求,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
  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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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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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票 面 金 額│ 票據號碼 │發  票  日│退  票  日│
│  │   │ (新臺幣) │     │       │ (即提示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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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蔡工旭│  660,000元│ FA2518782│108年12月24日 │108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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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蔡工旭│  650,000元│ NN6269973│109年1月23日 │109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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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蔡工旭│ 1,000,000元│ NN6269983│109年2月20日 │109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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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蔡工旭│ 1,000,000元│ NN6269984│109年3月5日  │109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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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蔡工旭│ 1,000,000元│ NN0383601│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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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蔡工旭│ 1,000,000元│ NN0383602│109年3月15日 │109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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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