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七一號
原 告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住臺
(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柒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玖仟零肆拾叁元,折合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壹佰貳
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
拾柒萬柒仟零捌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 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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