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92號
TNDV,108,訴,492,2020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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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益呈等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0,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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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