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828號
TNDV,108,訴,1828,2020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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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28號
上 訴 人 徐卉卉


被 上訴人 陳穩中
      陳毅 
      陳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9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2,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
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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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