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28號
上 訴 人 徐卉卉
被 上訴人 陳穩中
陳毅
陳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9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2,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
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