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5號
原 告 京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黃逸豪律師
被 告 韓徐笑玲 (已歿)
承受訴訟人 韓世偉
韓欣梅
韓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韓世偉、韓欣梅、韓世豪為被告韓徐笑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 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 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法定承受訴訟人有數人時,應命其 全體續行訴訟。
二、查本件被告韓徐笑玲於起訴後之民國109年3月1日死亡,韓 世偉、韓欣梅、韓世豪均為其繼承人,有原告提出之韓徐笑 玲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資料 及本院查詢紀錄附卷可稽。則本院雖將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辯論終結宣判,惟後續訴訟程序仍由韓徐笑玲之全體繼 承人續行訴訟,則原告提起上訴並具狀聲明由韓世偉、韓欣 梅、韓世豪就被告韓徐笑玲部分承受本件訴訟,合於前開規 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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