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5號原 告 楊慶安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被 告 王錦花 訴訟代理人 王章遠 被 告 王程義 蘇林寶珠 王榮吉 王銘松 王麗容 王灼明 李王妙麗 王國齊 王榮麟 王秀丹 王美月 翁宗護 翁于茹 翁菀蔆 翁淑貞 翁進治 兼 上 二人訴訟代理人 翁甄蔤 被 告 翁淑珠 陳魏碧霞 王惠玲 陳文強 張桂香 楊王氣 黃程阿金 黃寶進 王寳全 王保源 王保霖 王梅蘭 王梅枝 王梅香 陳滄誠(即陳滄添之繼承人) 陳淑惠(即陳滄添之繼承人) 陳慧馨 黃靜芬 黃召光 黃召明 黃芳美 王春華 王淑妤 陳聯輝 陳聯興 陳聯煌 陳聯勳 温秀嬌(即王月菊之繼承人) 温晨瑋(即王月菊之繼承人) 温羽丞(即王月菊之繼承人) 温賓源(即王月菊之繼承人) 温賓禎(即王月菊之繼承人) 陳亞暄(即陳滄然之承受訴訟人、陳滄添之繼承人 蔡榮揚(即陳秀菁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其中附表一編號6、7所有權人「王銘松、王麗容」關於編號④、⑤土地應有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無」;附表二關於分得人「蘇林寶珠、楊慶安」之權利範圍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蘇林寶珠以1000分之805、楊慶安以1000分之195之比例保持共有」。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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