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美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淵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9,99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