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050號
TNDV,108,訴,1050,2020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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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美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淵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9,99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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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