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乃中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
一、聲請人自陳現受雇於味來炒飯,每月薪資約為新臺幣15,000 元,請提出至少最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例如薪資袋、薪水 條等),以供認定聲請人上開之主張。
二、聲請人於109年2月陳報目前領有榮民補助每月新臺幣8,000 元,惟期限僅一年,請敘明自何時開始領取上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