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盟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山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8,8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88,81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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