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26號
TNDV,108,建,26,2020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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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盟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山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5,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8,8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88,81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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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山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