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何信華
相 對 人 謝枝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唐甚及相對人謝枝全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第三人即原抵押權人喻美玲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 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 民國(下同)87年1月20日起至89年1月19日止,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謝枝全於87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 ,並簽發本票1紙(發票日期:87年4月22日、票面金額: 參拾萬、到期日:未載、票號:TS261033),上開本票屆 期而未清償,又第三人唐甚於93年9月14日死亡,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以分割繼承登記為由移轉予相對 人謝枝全。而第三人喻美玲於108年10月28日將上開債權 及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並於108年11月6日辦畢抵押權移 轉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 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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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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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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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玉井區 │沙坑段│681 │404.4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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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3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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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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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 │臺南市玉井區│臺南市玉│1層樓房 │10│10│平│全部│
│ │ │沙田16之1號 │井區沙坑│加強磚造│7.│7.│方│ │
│ │ │ │段681地 │ │53│53│公│ │
│ │ │ │號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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