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960號
債 權 人 東門帝國商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祥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帝飯店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 條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 亦有明文。是法院調查結果,如認有不符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至第511 條情形之一,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如於期限內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 項規定,公寓大廈之管理委 員會雖具有當事人能力,然管理委員會僅為公寓大廈區分所 有權人團體之代表機關,性質上應屬不具實體法上權利能力 之非法人團體,自亦無訴訟能力,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 ,以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起訴或被訴時,須以其代表人或 管理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 項為主任委員)為 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訴訟行為,始為合法。次按公寓大 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任期,依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其任期屆滿未再選任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至4項,亦有明文。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帝飯店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其主任委員謝祥晃之任期於108 年12月31日屆滿後已視同解 任。依債權人所提出108 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所示(第五案),其另選任李雪禎為109 年度管理委員會之 主任委員。惟經本院於108 年12月20日通知債權人補正李雪 禎何時就任,債權人則於109年1月2日資料補正狀內表示李 雪禎因未繳納管理費已喪失主任委員資格,並預計由謝祥晃 擔任臨時召集人等語,則債權人現顯未有法定代理人代為或
代受進行本件程序。經本院於109年3月25日函文通知債權人 於文到7 日內補正釋明債權人現有無主任委員等合法代理以 續行程序,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債權 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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