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黃吉興
訴訟代理人 黃莉雅
被上訴人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園區)
法定代理人 李秉傑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準備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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