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炎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下同
)169,035元之部分廢棄,上開廢棄範圍,應駁回被上訴人在第
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而本院係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
人2,593,853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2,424,8
18元(計算式:2,593,853-169,035=2,424,818),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