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7年度,9號
TNDV,107,消,9,2020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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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易賢 
      林易辰 
      王嬿茱 
      蕭家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泓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4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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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