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易賢
林易辰
王嬿茱
蕭家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泓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4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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