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81號
TNDV,106,訴,1181,202005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81號
原   告 蕭天送 
訴訟代理人 蕭啟謀 



被   告 蕭廖金鶴
訴訟代理人 蕭山玉 
被   告 蕭國乾 

被   告 蕭林淑徽
      蕭國松 
訴訟代理人 蕭志宏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蕭國棟 
      蕭皆生 
訴訟代理人 蕭福清 
      蕭惠月 
被   告 蕭莊素惠
訴訟代理人 蕭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陸仟肆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本院認有囑託臺南 市白河地政事務為測量,並命原告預納鑑定費用之必要,爰 依上開說明,命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測量費用。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