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634號
TPDV,89,重訴,634,200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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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三四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
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
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
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丁蓓蓓
                              法官 王佳惠
                              法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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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