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琦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琦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 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9年5月15日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審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