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907號
TNDM,109,聲,907,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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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泰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泰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泰勝因毒品案件,前經判決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 7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 7164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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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