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宗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宗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 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
二、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為正當,應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