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804號
TNDM,109,聲,804,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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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琬玲



受 刑 人 戴明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琬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琬玲因被告戴明源涉犯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 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戴明源前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陳琬玲繳納上開保證金 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 刑事保證金通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通知書在卷可稽 。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 上訴字第5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經最高法 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由臺南地檢署以109年度執字第1533 號指揮執行;惟經檢察官傳喚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及通知具 保人應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並未依時到案,經檢察官再 囑警至被告住、居所拘提被告,亦因員警按址前往拘提未能 拘獲,且被告迄今仍未再受羈押或在監執行,則分別有送達 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列印等資料附卷可考。從而,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 息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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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