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613號
TPDV,89,重訴,613,200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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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三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雄
  訴訟代理人 謝曙聰
  被   告 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叁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萬壹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萬叁仟伍佰零壹元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叁仟肆佰
     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賈繼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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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