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三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雄
訴訟代理人 謝曙聰
被 告 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叁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萬壹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萬叁仟伍佰零壹元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叁仟肆佰
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賈繼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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