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原 告 佰全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富誠
被 告 鐳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安逵 住台北市○○○路○段一O二號十二樓之二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七 日~B書記官 郭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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