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原 告 佰全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富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鐳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鐳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零陸拾貳萬伍仟貳佰柒拾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陸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萬零陸仟貳佰伍拾叁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萬零
陸仟貳佰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一 日
~B書記官 郭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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