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1632號
TNDM,109,簡,1632,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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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文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易文欽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易文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 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有如聲請書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且被告涉犯之前案,與本案所涉案件間罪質相同,可認有 其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 要。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後,仍無法 戒絕毒癮,再犯本案犯行,足見其陷溺已深,然念其施用毒 品係戕害個人健康,並未侵害他人之權益,暨兼衡其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946號
被 告 易文欽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易文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9年4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 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5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42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6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 5年11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同年11月23日因保護管束 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2月22日某時,在臺 南市永康區友人「阿志」住處庭院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 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於同年2月26日14時5分許,在本署經觀護助理 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 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易文欽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本 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 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本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完 畢之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



有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仍未受警惕,無法戒除毒癮惡習, 且被告涉犯之前案,與本案所涉案件間罪質相同,可認有其 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請於個案加重其刑, 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檢 察 官 吳 維 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方 秀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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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