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1611號
TNDM,109,簡,1611,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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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三妹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5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三妹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徐三妹僅因對告訴人陳台英不滿,竟以足以貶 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對告訴人侮辱,使告訴人之人格尊 嚴及社會形象受損,行為實屬不當;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 、侮辱之用語、與告訴人之關係,暨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及犯罪後仍否認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842號




被 告 徐三妹 女 7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7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三妹係臺南市○○區○○街00號「二空新城」B區大樓管 理委員會之副主任委員,徐三妹陳台英均係上開「二空新 城」之住戶。緣於民國109年3月4日晚上8時許,徐三妹與陳 台英在上址「二空新城」B區大樓閱覽室,參加住戶大會時 ,雙方因細故發生口角爭執,詎徐三妹竟因此心生不滿,基 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住戶均得進入參與會議之 場所,對陳台英辱罵「犯賤」等語,足以貶損陳台英人格及 社會評價。
二、案經陳台英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徐三妹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陳台英於偵查中之指訴。
(三)證人劉智賢陳福蘭於警詢之證述。
(四)現場錄音光碟1片、本署檢察事務官109年4月15日當庭 勘驗詢問筆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蔡 宗 聖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 永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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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