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1571號
TNDM,109,簡,1571,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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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峻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7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峻傑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峻傑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 員罪。被告雖曾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3月確定 ,甫於民國106年3月11日執行完畢,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惟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業於108年2月22日公布釋字第 775號解釋,指稱:「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 分之規定,雖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 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 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 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 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 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性原則, 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 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 否加重其刑」,同時宣告刑法第48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等有關於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應更定其刑之 規定應自前開公布日起失效。而被告前科,係槍砲、毒品案 件,與本案妨害公務並無任何關連性,且綜觀全案情節,對 比本案罪名之法定刑而言,其罪刑應屬相當,也非必再加重 其最高或最低法定本刑不可,本院復已將被告之素行列為量 刑因素之一,準此,本院審酌上情,認無再依累犯規定加重 之必要,而無需在主文中贅列被告是否為累犯,併此敘明。三、爰審酌被告不知克制自我行徑,僅因一時不滿,即率爾於員 警依法執行職務時,出言辱罵執勤員警,所為不僅蔑視國家 公權力,亦有損公務員執法之尊嚴,惟念被告犯罪動機、手 段、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 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7465號
被 告 王峻傑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鄰○○○路
000巷00號4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峻傑於民國109年4月13日22時27分許,在臺南市○○區○ ○路000號前,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所 長張萬吉、警員魏子閔據報前往處理交通違規事宜。詎王峻 傑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魏子閔 ,當場以「你有牌流氓」等語侮辱之。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峻傑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被告之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單影本各1 份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檢察官 莊 立 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志誠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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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