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25號
TNDM,109,易,125,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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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胡志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志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志誠因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10,000元,自行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他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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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