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68號
TNDM,109,單禁沒,68,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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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段水木



被   告 蔡秀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
字第2682號、106年度營毒偵字第4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
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公克、零點貳玖公克,含包裝袋貳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段水木蔡秀敏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682號、106年度 營毒偵字第40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扣案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2 包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2 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 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該院民國10 6 年1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0511號、106年11月22日高市 凱醫驗字第5051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在卷可憑, 因認扣案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只,因其上 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 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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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