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顧承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137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捌公克、零點參捌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及第18條第1 項前段 亦各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 餘淨重分別為0.178 公克、0.385 公克),係屬違禁物,有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件附於23號戒 毒偵卷第19頁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