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740號
TPDV,109,除,740,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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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送達代收人 劉得昱 住新北市○○ 區○○路00號00樓A室
代 理 人 劉得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6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8年11月30日 108,365元 A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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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