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陳賴鳳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94號公 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4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 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0001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0000-0 1 241 股東戶號:23309 0002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0000-0 1 19 股東戶號:23309 0003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1 8 股東戶號:2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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