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文
代 理 人 林金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5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8年12月5日 38,304元 AF0000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