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652號
TPDV,109,除,652,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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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洪健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89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普通股 1 17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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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