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鍾震業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訴訟代理人 湯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0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4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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