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陳毓麟
訴訟代理人 林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0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0001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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