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576號
TPDV,109,除,576,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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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張承勳(即盧秀美之繼承人)

張智雯(即盧秀美之繼承人)


兼共同代理人 張文聰(即盧秀美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7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78XP000000-0 零股 1 140 2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零股 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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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