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571號
TPDV,109,除,571,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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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林怡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1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 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964.30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9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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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