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魏憶龍律師即賴見強之遺產管理人
被 上訴人 陳世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6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3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並有本院收費答 詢表查詢結果可稽,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