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505號
TPDV,109,重訴,505,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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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原 告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煒邦
訴訟代理人 黃聖展律師
被 告 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00 0室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住臺北市○○路0段0號00樓
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00館0
00之0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 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第 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4 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以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寶德電化材公司)為被告,寶德電化材公司已於民國1 09年4月10日經本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並 經本院於109年5月19日以109年度執破字第7 號民事裁定選任  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寶德電化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此有上開裁定在卷足稽。從而,本件應由袁震天 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承受訴訟,然袁震天律師、馬 國柱會計師、黃國棟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 命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承受訴 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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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