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8號
原 告 林慧美
兼
訴訟代理人 許富勝
被 告 卓林訪櫻
卓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