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8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被 告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 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民 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業經本院以109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宣告 破產,上揭裁定業已於民國109年4月30日確定,有本院109 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 第35至41頁),是依前揭規定,本件給付價金事件係屬破產 財團之訴訟,應於被告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 結以前當然停止,自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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