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81號
TPDV,89,重訴,181,200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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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送達代
  被   告 東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甲○○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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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