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622號
TPDV,109,訴,1622,202005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62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金文琪
被 告 交點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洪子平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 樓
洪達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零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保證書第7 條、約定書 第21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 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交點時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交點公司 )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邀同被告洪子平洪達人與原告簽 訂保證書,由渠等擔任被告交點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約定就 被告交點公司現在及將來對伊公司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 、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於本金新臺幣(下同 )5,200,000元之範圍內,與被告交點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而被告交點公司於104 年6 月30日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 合計5,000,000元,約定利息按經建會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 加利率百分之2 計算為年息百分之3.12,借款期間各如附表 所示,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並於到期時清償本 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如未按期清償,除仍應前開利率計付利 息外,另應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前 開利率之百分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前



開利率之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前揭借款被告明宸公司僅 償還至107 年8 月22日止之利息外,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 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前揭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借款本 金1,250,02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迭經催索迄未償還,而 被告洪子平洪達人為交點公司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本金及應付之利息、違約金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 、約定書、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 經建會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變動表等文件為證。又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 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間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 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 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 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 給付;民法第478 條、第739 條、第740 條、第27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交點公司既尚欠原告本金1,250, 02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並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洪子平洪達人為被告交點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 被告公司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1,250,024 元,及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借款期間 利 息 違 約 金 年利率% 起迄日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 1,500,000 375,000 104 年6 月30日至109 年6月30日 3.12 108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8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 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 2 3,500,000 875,024 104 年6 月30日至109 年6月30日 3.12 108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8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 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 合計 5,000,000 1,250,024

1/1頁


參考資料
交點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