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9年度,215號
TPDV,109,監宣,215,202005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許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許水泉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 由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 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惟就其程序如何處理, 現行法卻未予明定,以致實務運作上欠缺依據,爰特立本條 規定,以利適用。
二、查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許水泉不幸 於民國109年4月1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依上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