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蘇晨軒
代 理 人 彭韻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7年3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 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 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 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 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 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 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二、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交通、生 活雜支、醫療費、房屋租金)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 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並應說明入不敷出時,由何人資助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最新健康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 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
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陳明住居所地之房屋即新北市○○區○○街00巷0 0號7樓、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D室為何人所有, 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六、聲請人應說明現實際居住所在地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房屋租賃契約書)。
七、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八、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