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784號
TPDV,109,法,784,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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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林偉澤財團法人台灣林登山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林登山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林登山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至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至二十一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 變更其組織者,應以財團組織(如董事會或監察人等)不完 全或重要管理方法(如董事或監察人之任免、董事會執行事 務之決議、財團財產之管理等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 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 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 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 第320號裁定、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林登山社會福利 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經第8屆第 6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 欄所示之內容,並送請衛生福利部許可變更,爰請求裁定准 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查財團法人台灣林登山社會福利基金會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以85年9月30日北市社二字第54940號函許可設立,並於85年 10月22日完成設立登記;嗣於107年8月2日變更登記,由本 院登記處於107年8月10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7證他字第9



10號,登記簿第76冊第61頁第1954號)後,復於108年11月2 1日召開第8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 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報請衛生福利部以109年4 月22日衛授家字第1090010093號函許可變更在案等情,有法 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記錄(含簽到單)、修正前後捐助 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衛生福利部函文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至25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 人台灣林登山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 條文欄所示第5至12條、第14條、第18至21條部分,乃就該 財團法人之董事會組織【包括董事(不得充任或當然解任事 由及登記、具親屬關係及外國人身分者比例限制、特殊資歷 比例要求、任期屆滿連任改選比例限制、由公務員兼任且應 隨本職異動者不記入連任及改選人數、任期屆滿未改選之職 務延長及限期改選、任期屆滿前喪失資格之事由及繼任者) 、董事長(地位、代理制度、不得充任或當然解任事由及登 記)及監察人(不得充任或當然解任事由及登記)】、董事 會職權、董事會召集與決議(包括董事會召集者與召集頻率 、臨時會議召開程序、董事委託代理出席方式及比例限制、 董事請求召集暨自行召集董事會程序、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 席及存證紀錄保存、董事選任及解任以普通決議改選、特別 決議事項及其議程通知程序暨議案表決方式)、組織成員利 益衝突迴避與禁止圖利、捐助財產(包括來源、保管運用、 終止運作並清償債務後賸餘財產歸屬)、年度開始與結束後 應造具書表送審備查之期限及種類等事項進行修正、補充或 增刪,或屬完備財團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或為維持財 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及財團法 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且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是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 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 示第1條、第3條、第16至17條、第22至23條部分,僅係對該 財團法人之組織遵循法令、章程條文用字、章程未盡事宜規 範依據、章程施行及修正程序等節為明定、補充或修正,均 非因章程所定財團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 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首揭說明,僅須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 更登記,並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此部 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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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