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邱俊榮即財團法人青平台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青平台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青平台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青平台基金會之董事長。 前述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年4月16日 決議修正如附件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 章程。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查財團法人青平台基金會前經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 院組織改造後,現稱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許可設立,且已聲 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6冊第65 頁第2858號),此觀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108證他 字第295號)所載內容即明。前述財團法人於109年4月10日 經董事會第三屆第十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 照表所示,且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以109年4月24日臺教授青字 第1090000180號函同意變更捐助章程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 上開教育部函文、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將上開財團法人之捐 助章程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所示, 核其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關於 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以忻